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4-003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济起管发〔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4-1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jncr-2024-0510001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11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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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办公室,66604318)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提升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直管区范围内开展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群经营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并为其代理收发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

第三条 起步区集群注册工作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产业促进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集群注册登记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集群注册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督查督办集群注册工作落地落实。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托管机构、集群经营主体登记工作,负责建立托管机构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推送托管机构运营情况至联席会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产业促进部等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新业态的集聚发展,做好对托管机构、集群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机构代理签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经营主体,因托管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将相关文书送达集群经营主体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托管机构承担。

第二章  托管机构登记

第五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园的管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的商业体、写字楼等业态的管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场所使用期限。非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等不得用于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

(二)机构近三年未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机构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三年未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获得“商务秘书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用于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执业证书。托管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通过政务网站和政务大厅等形式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集群经营主体登记

第八条 下列经营主体不得以集群注册模式申请登记:

(一)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

(二)经营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网吧、娱乐场所、仓储、物流、金融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四)正在立案调查的企业、被上访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情形。

第九条 集群经营主体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可用托管机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托管机构自设编号加以标注区分。集群经营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函(详见附件2)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登记注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统一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经营主体在托管住所以外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经营场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经营场所。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秘书管理机构和秘书管理制度,为入驻的集群经营主体配备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公共秘书负责与集群经营主体、联席会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联系。公共秘书的姓名及亚体育官方网站app的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经营主体名册和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将集群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许可文件、托管合同等材料建档保管。托管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经营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集群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向托管机构提供规定的档案资料,配合托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明确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半年报告制度,每半年结束10个工作日内,对入驻经营主体数量、行业分布、实际经营地址、法人亚体育官方网站app的联系方式、税金缴纳、企业新增、公共秘书配置情况、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托管机构每月至少与集群经营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托管机构连续三个月未能与集群经营主体取得联系的,视为集群经营主体失联,托管机构应当自发现失去联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传达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管理到位,发现集群经营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对集群经营主体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二)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对集群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三)督促指导集群经营主体按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

(四)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经营主体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集群经营主体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托管机构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托管机构、集群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或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协助集群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在全部集群经营主体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后,托管机构须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集群经营主体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并及时办理托管机构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集群经营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住所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集群经营主体不配合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或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托管机构可在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注明,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名单。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集群经营主体的登记。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行为的,同步依法移交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导致集群经营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超过托管总数10%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经营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经调查认定,存在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建立集群经营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未按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半年经营情况报告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无法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未妥善处置集群经营主体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的。

第十九条 集群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上述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依托现有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经营主体的系统监测与分析研判,对监测显示异常情况的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及时开展有关调查。对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承诺书

2.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附件1

承诺书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拟申请成立托管机构,从事集群注册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一、申请人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托管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申请人将建立健全的托管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入驻经营主体信息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化,不泄露入驻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使用入驻经营主体的信息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和入驻经营主体的要求,负责代理签收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工作,严格履行监管和托管责任。

四、申请人将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保护入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入驻经营主体正常的交易和投资行为。

五、申请人将及时、准确地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托管运营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申请人已知悉提交虚假材料将产生的后果,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人将严格遵守《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愿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                    公共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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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授权,系住所托管于我机构的经营主体。我机构为其提供的办理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我机构已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签订托管合同,充分知悉并核实该经营主体的详细信息,同时对其托管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我机构跟踪服务经营主体的公共秘书为:,联系电话:,负责对经营主体入驻后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专此函达。

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济起管发〔2024〕4号 公示版.pdf

济起管发〔2024〕4号 公示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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